犯罪中止的相關法律知識

發(fā)布時間:2016年10月27日    點擊數(shù):4312

最近,我聽說這樣一則案例,但不知道對其中被告人的行為該如何界定。被告人張某1996年與被害人高某結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張某外出打工期間與一女子交往,后與其妻感情逐漸冷淡,甚至長期不回家。2012年11月,張某提出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2013年6月,張某再次提出離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脅,張某只好撤訴,但從此更少回家。2014年1月5日,張某突然回家,對妻子的態(tài)度也和往日不同,其妻以為他已經回心轉意。次日早上,高某到村旁深水井邊打水,張某趁機尾隨其后,趁其妻低頭向井里提水的一剎那,張某拿起木棍對其背部猛擊。由于用力過猛,高某的頭撞在井邊的一堆大石塊上,當即頭部流血。張某看到這種情形也嚇壞了,趕緊將妻子送往醫(yī)院,經搶救及時未死亡。請問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張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張某最初的意圖是置高某于死地,但是在高某頭部受傷流血后,張某沒有繼續(xù)進行其行為,自動停止,并進行積極有效的搶救工作,而且最終也沒有發(fā)生高某死亡的結果,所以應該是犯罪中止。如果張某將高某送到醫(yī)院進行搶救,高某卻因流血過多不幸身亡,張某的行為將構成故意殺人既遂。這是因為高某身亡將使得張某的所謂的“中止”喪失了“有效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tài)。犯罪中止形態(tài)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系: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tài),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tài)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tài)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qū)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上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tài)則是犯罪的狀態(tài),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jù),中止行為本身屬于法律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jù)。

犯罪中止的主要特征有: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xù)犯罪和實現(xiàn)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xù)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犯罪中止的主觀愿望可以概括為“能為而不愿繼續(xù)為”。在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人識到自己可以順利地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或者任由其先前行為導致的事實狀態(tài)發(fā)展下去就可以達到犯罪目的,但是行為人出于某種考慮而主動放棄了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或者主動地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符合原來犯罪意圖的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xù)犯罪或實現(xiàn)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fā)現(xiàn),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fā)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此外,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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